去年北京市有1500多家高企没有通过,占总申报数量的32%。近评审专家在一次培训会上分析了去年高企没有通过原因,下面我们逐一来分析听听专家怎么说:
1、共性问题
1、上传的附件材料错误。
如A企业的材料却出现B企业的内容
2、企业上传的附件材料内容模糊不清。
如企业财务数据、发票等模糊不清。
3、企业上传的附件材料不齐全。
上传材料的时候遗漏,导致材料不齐。
2、十二个附件存在的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1)未提交承诺书或者承诺书未签字盖章;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面未签字盖章;
格式上明确要求签字盖章,请各企业务必重视!
2、营业执照
(1)未上传营业执照,或上传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
(2)已更名企业,但未上传工商变更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类型、获得方式、权属人等不符合要求。
仅限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2)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不全。
证明材料需包括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摘要、缴费证明;
(3)Ⅱ类知识产权重复使用。
企业申报时Ⅱ类知识产权要填写未重复使用说明,2020年该部分内容并入《企业信用承诺书》。
(4)伪造知识产权证书。
(5)国网、省网知识产权填报不一致。
如知识产权数量、类别、获取时间等无法对应;
针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已取消独占许可和三年限制。
4、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1)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存在矛盾。
科研项目证明材料之间要有对应性,注意时间上的逻辑关系;
(2)科研项目证明材料不完整。
证明材料应包括立项决议、项目计划书、结题报告,已结题项目需提供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科技成果是否在近三年转化存疑。
无法提供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知识产权都是申报当年转让的,导致成果转化逻辑存疑。
(2)部分企业提交了以技术诀窍为依据的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应以知识产权为主,不能以技术诀窍为依据;
2020年申报高企的企业应该提供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同时科技成果应是以知识产权为主,请企业在申报前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
6、研发组织管理相关证明材料
(1)部分企业研发组织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内容雷同;
(2)少数企业研发组织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出现其他企业名称或内容;
(3)少数企业研发组织管理相关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应借申报高企的机会,健全完善企业本身的制度。
7、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
(1)部分特殊行业未提供相关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
部分医疗行业企业,建筑行业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8、人员情况说明
(1)部分企业上传的人员证明材料不全
(2)科技人员花名册没有岗位信息
(3)科技人员岗位与实际不一致
(4)职工总数和科技人员数与申报材料矛盾
(5)所有科技人员上年度工作均未满183天
人员情况的部分材料应该能如实展示企业的科研力量,请企业如实完善。
9、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1)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出具时间有误。
2020年研发费用应是2017年、2018年、2019年这三年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并且需要和科研项目相对应。
(2)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错误。如易出现意见少写、漏写、错写情况;如研发专审是对三年研发费用的审计,但审计意见里只写了其中一年。
(3)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不完整。如扫描或上传时遗漏;
(4)专项审计报告签字盖章不齐全。明确规定需要签字盖章。
(5)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6)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要求;
(7)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如企业在以前年度未做相应研发费用辅助帐制度,未合理规划;
(8)研发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中的研发投入数据和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相差巨大,且无合理说明;
专审涉及到以前年度的对应数据,能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制度是否完善,管理是否合理,人员是否齐全等一系列潜在问题,请企业务必重视。
10、财务审计报告
(1)财务审计报告注会签字盖章不齐全;
(2)企业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
(3)企业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不齐全;
(4)企业未提交财务情况说明书;
(5)财务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相差巨大,或财务审计报告上年末数和本年初数相差巨大,且无合理说明。
11、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企业提交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齐全;
(2)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完全未归集研发费用;
(3)企业提交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符合要求;
(4)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涂改痕迹;
12、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1)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上面反应的成立时间不满三年;
(2)提供的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证明材料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证明材料不齐全;
(3)未提交中介机构声明
总结,高企申报材料复杂,且逻辑关系前后环环相扣,应该是事实为基础,切忌造假,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释的,附情况说明,不要盲目全部委托第三方,企业本身要深度参与材料收集和撰写。后企业负责人要参与材料审核和把关。